須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 |||||||||||||||||||||||||||||||
1. | 病症暨失能診斷書(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 診斷書正本(分數35分以下) 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護。 ※開診斷書時請帶被照顧人照片二張、身份證正本、健保卡 ※開診斷書時請帶申請人(雇主)身份證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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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領有重度障礙手冊)。需以下10項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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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照顧人之配偶 |
2. | 被照顧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3. | 被照顧人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4. | 被照顧人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
5. | 被照顧人帶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 |
1.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2. |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3. |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
4. | 殘障手冊影本或診斷證明書。領有殘障手冊(重度以上)亦可申請,不用另行開 診斷書 |
5. |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應參加辦理聘前講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