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ily care worker 家庭看護工
申辦條件
須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1. 病症暨失能診斷書(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
診斷書正本(分數35分以下) 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護。
※開診斷書時請帶被照顧人照片二張、身份證正本、健保卡
※開診斷書時請帶申請人(雇主)身份證正本
2. 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領有重度障礙手冊)。需以下10項之一者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持輕、中度殘障手冊者,亦須申請診斷書
持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者,亦須申請診斷書。
申辦資格
1. 被照顧人之配偶
2. 被照顧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照顧人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4. 被照顧人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5. 被照顧人帶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
申辦應備文件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2.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4.

殘障手冊影本或診斷證明書。領有殘障手冊(重度以上)亦可申請,不用另行開 診斷書

5.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應參加辦理聘前講習